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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关于公物外借等手续办理的规定

为规范学院财产管理,既要充分提供工作保障,又要切实管理并维护好学院公共财物,特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不外借设备。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借用的,须根据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提出借用申请。一般用品借用申请由部主任签字审核、经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到院财物保管室办理借用登记手续。贵重物品借用申请(如:摄像机、手提电脑、数码照相机等),由部门主任和分管院长签字审核、经院长签字审批后,到院财产管理室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外借物品应规定借还日期,到期及时归还,逾期不还者,按原价赔偿。如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向本院借用物品,须有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和借用单位加盖公章的借条。

本院教工调离岗位或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在本院的工作,必须在办理调离、离校等相关手续时,办理退还所借用物品的各项手续。无法归还的,要按原价赔偿。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

                                     00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