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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学院财产报废的要求与规定

部门物品、设备需要报损、报废时,组室兼职保管员应提出申请,经部主任审核、院长审批后,由学院财产保管员填写报废单,按有关规定报废。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拆除、处理,必须在收到审批过的报废审批单后方可拆除、处理。

经批准后报废报损财产物资残骸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交总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所有报废报损财产物资处置后应有残值变价处理的收据或处理情况说明,变价处理收据和处理情况说明交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员作记账依据,变价处理收据复印件和处理情况说明复印件交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备案。

一、资产处置权限

固定资产处置: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各单位报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资产,由各单位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教育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处置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或机管局)审批。

电脑报废处置应通过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并报区保密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低值耐久资产处置:

由各单位处置,并报教育局备案。

二、资产的区分

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上的,且能独立使用的物资。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一次批量购置同类的、且耐用期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建立一级分类目录,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详见资产物资的目录与代码)。

低值耐久物品:

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1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低值耐久物品的分类与固定资产分类相同。

低值易耗物品:

耐用期不足一年,不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的,在使用过程中一次性消耗掉的,或逐步消耗又不能再复原的,或在消耗中转为其它形式物品的物资。

低值易耗物品一级分类为:玻璃仪器和器皿;各种元器件和另配件;实验用材料(包括生物切片、化学试剂、化学配套用品等);劳动保护用品、建筑材料、其他易耗品(文化办公用品、小五金类、日常生活用品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