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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献血实施办法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献血实施办法

(试行稿)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院献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建立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总支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等有关人员任组员。院行政负责落实上级部门献血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院总支负责思想教育和宣传发动工作。院工会协助行政落实相关工作,具体组织献血人员体检和献血工作。

二、献血对象

本院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教职工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如主动要求再次献血,年龄可延长至60岁。

1.在岗教职工包括学院岗位上的外聘教职工(聘用合同期超过一年)

2.献血人员健康状况的鉴定,以献血中心体检处医生出具的体检结果为依据。体检获“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教职工,当年完成献血;体检结果为“体重不合格”或“暂不能献血”的教职工,则顺延至第二年再次体检;如体检结果为“不能献血”的,则该教职工此后不进入献血顺序名单中。

3.有特殊原因(如怀孕、哺乳期),当年不能参加献血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推迟一年,献血顺序不变。

4.献血5次或满1000毫升,如不愿再次献血,可不进入献血顺序名单。

三、献血顺序

学院采用献血计划编号制,全体符合献血要求的教职工按编号原则顺序编号,编号越小,体检优先级越高。编号原则如下:

1.未曾献过血的教职工:序号安排在已献过血的教职工序号之前;按工作年限排序,工作年限越少,排列序号越前。

2.已献过血的教职工:按献血次数排序,次数越少,排列序号越前;献血次数相同的教职工按献血的时间排序,献血时间越早,排列序号越前,同一年献血的按工作年限排序,工作年限越少,排列序号越前。

3.“不能献血”的教职工不排入序列;献血后5年内不排入序列(自愿除外),有特殊原因(如孕、哺期)当年可不排入序列。

四、献血组织

1.学院每年于上级下达献血计划数之前完成献血计划编号,并公布。

2.学院大力提倡自愿献血,献血计划数下达后,一周内征集自愿献血教职工。一周后依据献血编号,以12的比例确定献血体检教职工名单并公布。

3.学院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献血时间,组织学院教职工体检、献血。计划未完成前,依据献血计划编号组织多批体检,直至完成。排入体检的教职工如当日不能参加,必须向院长请假,事后10日内自行参加体检。

4.献血工作结束后,公布献血情况。

五、奖励

1.设立献血互助基金。鼓励全院教职工承担共同责任,教职工每人每年上交献血互助基金300元,已献血的教职工5年内不需上交献血互助基金。

2.参加义务献血一次性补助4000元。(补助金由献血互助基金、行政福利费共同支出)。献血人员可优先参加次年的区教育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两年有效)。

3.参加义务献血的教工献血后休息10天,鼓励按时献血、按时休息,如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休息,经领导批准后可换休,换休在当年度完成。

45年内再次献血、超龄献血、献血5次以上或满1000毫升再次献血,增加补助1000元。

5.参加义务献血的教职员工,同等条件下,在各级评优中优先。

六、处罚

1.列入体检公示名单无故不参加体检、体检合格不履行献血义务者,由单位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本学年不参加学院各项评优。

2.体检合格不履行献血义务者,由计划外用血造成的经济困难,学院不予补助。

七、其他说明

1、本办法经学院九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学院献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201369九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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