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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徐汇区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徐汇区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规划(1999-2001)》和《徐汇区教育系统实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徐汇区在岗中小学教师申请认定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徐汇区各中小学从事心理辅导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徐汇区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资格。
  第四条 徐汇区教育局为徐汇区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

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心理辅导教师资格者应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及心理辅导教师的要求,为人师表。
  第六条 申请认定心理辅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非心理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心理辅导教师资格者必须接受过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心理辅导课程的职务培训,并有相关的结业证书或学分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认定心理辅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人格健全并具良好的交往能力。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徐汇区教育局委托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德育室受理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认定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德育室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 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 接受心理辅导相关课程培训的结业证书或学分证明复印件(心理专业的毕业生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 心理辅导论文(或个案、经验)一篇;
  (四)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五) 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资格申请表

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德育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者进行面试。初步审查结果经区教育局审批后,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徐汇区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证书》。

附  则

  第十三条 《徐汇区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须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如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或遇特殊情况,则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汇区教育局
2004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