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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绩效工资考核奖励办法

附件二: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绩效工资考核奖励办法

(九届二次教代会通过2013.11.29

为加强学院队伍建设,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发挥潜能、团结合作,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

(一)月考核奖:按月考核发放。

1、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学习工作情况。

1)出勤情况:

正常上下班时间8:30-16:30,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学习工作情况:

教师:周一上午部门主任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安排教研活动和走访基层学校指导调研,原则上不下基层学校到院上班;周五全天教院上班。

职工:实行坐班制。

每位教职工须在周末完成下周工作安排,做好院务系统“去向平台”登记工作。

2、奖励标准:见附件一“实施细则”

月考核奖一年发10个月(寒暑假累计停发78两个月)。

3、考核办法:

1)分级管理考核。院领导班子对部门主任考核,部门主任对本部门教职工考核。每月初将上月考核结果及时上报人事干部审核。

2)根据工作量和出勤情况考核。满工作量、全勤全额发放;工作量不满或出勤不满按比例扣减;超工作量按比例增发。对旷工、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由学院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共同讨论,减发比例不少于30%,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全部扣发。

 

(二)学期考核奖:按学期考核发放。

1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模范践行师德规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廉洁从教;崇尚公益,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参与院政治学习活动。(20分)

“能”是指主动学习、更新教育观念,主动参与提升专业发展的活动,主动承担重大任务。(20分)

“勤”是指岗位工作履职情况和参与部门、院和局工作及活动。(20分)

“绩”是指工作实绩和贡献。具体包括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取得的成效、服务区域和基层的贡献度和满意度、个人专业发展取得的成绩等。(40分)

2、考核等第: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人数占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0%

3、奖励标准:见附件一“实施细则”

4考核办法:

1)采用“三位一体”考核办法。

教师:每年6月和12月,部门主任召集教职工进行交流,并组织互评,分值占40%。根据部门岗位工作成效、参与部门重大工作和服务基层学校情况,分管领导和部门主任对部门内教职工评价,分值占40%。根据参与院、局重大活动和服务基层学校情况,院考核领导小组给予评价,分值占20%。累加三类评价的分数,取前30%的名额作为优秀人选上报人事部门。

中层:每年6月和12月,部门主任召集教职工进行交流,并组织互评,分值占40%。根据部门岗位工作成效、参与部门重大工作和服务基层学校情况,组织中层干部述职、互评,分值占40%。根据参与院、局重大活动和服务基层学校情况,院考核领导小组给予评价,分值占20%。累加三类评价的分数,取前30%的名额作为优秀人选上报人事部门。

2)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学期考核优秀名单。

3)公示栏公示三个工作日。

5、补充说明:

1)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12月进行,故年度考核与1月份的学期考核工作整合。

2)年度考核优秀占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优秀人选由院考核领导小组从本年度两次学期考核优秀的人选中确定、公示和上报。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金为500元。

3)具体按《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学期考核办法》(另定)操作。

 

二、专项奖:按学年度发放。

(一)教育教学质量奖。

1奖项设置:

设立中高考奖、教育教学指导奖。

2、奖励对象:

1)中高考奖:用于奖励在当年中考、高考中成效显著的教研人员。

2)教育教学指导奖:用于奖励各部门中对基层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指导取得优秀成绩的教职工。

3、奖励标准:

1)中高考奖:奖金奖励标准占专项奖金总额比例10%

2)教育教学指导奖:奖金奖励标准占专项奖金总额比例6%

4、奖励实施:

1)中高考奖:由教研室负责奖励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奖励方案报学院人事部门,经学院审核后实施;9月初根据奖励方案与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将年度奖励情况与发放名单报学院人事部门操作。

2)教育教学指导奖:6月底,指导基层教师获奖的教职工把获奖教师的奖状复印件报学院人事部门,经学院审核后给予奖励。指导教师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指导教师获市级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指导同一位教师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获奖,按照奖金高的执行)。

 

(二)院校合作或服务奖。

1奖项设置:

设立院校合作项目奖或服务质量奖。每位教职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2、奖励对象:

1)院校合作项目奖:用于奖励以项目实施为载体、服务区域或基层学校的教职工。

2)服务质量奖:用于奖励无项目实施但服务区域、基层学校或本院工作的教职工。

3、奖励标准:

奖金奖励标准占专项奖金总额比例50%

4、奖励实施:

1)院校合作项目奖:

9月初申报,项目立项实施周期为一年,项目经费分基础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部分,分段发放。

基础经费为60%。通过审核立项的项目按项目总额的30%发放;开展过中期分享的项目再按项目总额的30%发放。

奖励经费为40%。根据评审结果发放。评选为优秀、合格的项目,以1.51的比例发放奖金。不合格者无奖励经费。

2服务质量奖:

服务区域、基层学校的教职工:每年6月份组织服务对象对相关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得分位居前20%者为优秀,其余为合格。

服务本院工作的教职工:每年6月份组织教代会代表中教师对相关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得分位居前20%者为优秀,其余为合格。

3具体按《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院校合作项目实施细则》(另定)、《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服务质量奖实施细则》(另定)操作。

 

(三)教师专业研修奖

1、奖励目的:

    为凸显部门专业自主学习的功能,引导各部门参与院本培训活动,特设奖励鼓励以部门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发展培训。

2、奖励对象:

    教师。

3、              奖励标准:

   奖金奖励标准占专项奖金总额比例16%

4、奖励实施:

1)申报。9月中旬,各部门主任到人事部门申报部门研修方案(五年完成20分,其中知识技能类课程10分、实践体验类课程10分;每年需完成4个学分)。

2)评审奖励。

由院长办公会评审,评审通过给予基础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部分,分段发放。

基础经费为30%。研修方案评审通过发放。

奖励经费为70%。学年末验收获得学分发放。

3具体按《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师专业研修奖实施细则》(另定)操作。

 

(四)学术奖

1、奖励项目:

奖励个人获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2、奖励标准:奖金奖励标准占专项奖金总额比例2%

项目

参评要求

奖励标准

1、学术专著

唯一作者;正规出版社出版(已享受经费资助除外)

2000

2、论文

第一作者;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

500

3、奖励实施:

每年6月,获奖教职工把研究成果原件上报院人事部门,经学院审核后给予奖励。

 

(五)评优先进奖励

1、奖励项目:

奖励个人或集体获市级以上评优活动和荣誉先进等。

2、奖励标准:

项目

参评要求

市级

国家级

评优和荣誉先进

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

个人:500

集体:1000

个人:1000

集体:2000

3、奖励实施:

每年6月,获奖教职工把获奖证书原件上报院人事部门,经学院审核后给予奖励。

4、说明:

如果已获相关部门奖金奖励等于或超出院制定的标准,院不再奖励;如果无奖金或未达到院奖励标准,则给足院奖励标准。

 

三、加班工作待遇

1、加班界定:

加班工作需部门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2、时间界定:

周六、周日、寒暑假(暑假从711-8月20)、国定假期间工作为加班时间。

3、待遇:

1)在部门工作安排无冲突时,在征得部门主任同意后,应先安排调休;

2)如因工作无法调休,给予每天100元加班费。

4、实施:

如需发放加班费,部门主任月初统计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发放。  

 

 

 

 

 

 

 

 

 

 

 

 

 

 

 

 

 

 

 

 

 

 

 

 

附件三: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关于请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九届二次教代会通过2013.11.29

 

1. 凡工伤假、公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寒暑假期内安排探亲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 病假:

1)国拨工资中的车贴按日扣发,每日20元;

    工作量津贴:日扣发=月工作量津贴÷22

月考核奖:日扣发=月考核奖÷22

学期考核奖:一学期累计病假半个月以上,扣除相应的学期奖。

2)病假期间国发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按沪人(199446号文、国(198152号文规定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病假人员的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生病住院、重病、长病假等,工会按相应的补助进行申请、慰问。

 

3. 事假:

1)国拨工资中的车贴按日扣发,每日20元;

工作量津贴:日扣发=月工作量津贴÷22

月考核奖:日扣发=月考核奖÷22.

    学期考核奖:一学期累计事假五天以上,扣除相应的学期奖。

教职工累计事假满一个月及以上扣除200元节日奖。

2)事假期间的国发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规定执行。

 

4. 旷工:指工作日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未到岗上班。

月旷工1天,扣发国拨工资车费每日20元,扣发工作量津贴=月工作量津贴÷22,扣发月考核奖和学期考核奖分别不少于30%;评优一票否决。

旷工2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月工作量津贴、月考核奖;学期奖扣除相应的奖励金二分之一;评优一票否决。

按国家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给予行政处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学院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