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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中小学校长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1988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进行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通过多种方式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拟建立中小学(校长书记)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十多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律,努力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为协会团体会员。本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学习交流,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共同研究,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水平。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热心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与研究的中小学校长、书记(协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主任会议批准,报协会理事会备案,方可吸收成为本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1、   充分享有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信息和便利;
2、   会员所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经验和有关文章可经心理辅导协会优先推荐给各杂志发表;
3、   参加心理辅导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
4、   向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享有推荐、选举权和被推荐、被选举权。
会员义务:
1、   积极开展学校、家庭、社区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与研究,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化水准。
2、   积极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学习。每年交团体会费500元。
3、   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均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
第八条    由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专业委员会的办公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办公会视工作需要由主任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
正副主任的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凡专业委员会的重要决策、工作思路、计划等均由专业委员会报请协会理事会讨论、审定。
第十条    主任代表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专业委员会和全体会员大会,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
2、   了解专业委员会实施情况,并向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和协会报告工作;
3、   督促秘书长做好本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财会人员,收取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再由协会向市教委和市社团管理局申请加强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或专业委员会注销,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做好善后工作,报市教委审批同意和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


                                 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
                              中小学校长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
                                   2002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