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师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稿)
为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专业水平,鼓励和支持教师外出参加短期培训、学术交流与观摩等活动,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目标一致原则。教师所参加的外出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必须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2.专业发展原则。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各种不同形式来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创新能力。
3.业绩优先原则。平时工作表现积极、业绩突出者优先,在相关方向上有一定研究基础者优先,系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先。
二、申请条件
1.本院在岗教师,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身体健康。
2.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要求与教师本人的岗位或专业(所任工作或研究方向)相一致。若因学院发展建设确实需要,但又没有该岗位的教师,则以紧密相关岗位、专业为依据。
3.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全国、市级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为避免机会过度集中,原则上每位教师每三年可安排一次市外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如确系工作需要,教师需到外省市参加学术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则一年最多只能参加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4.学院提倡教师在职进行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并按相关规定报销部分学费,故学历进修期间一般不安排其他外出培训、学术交流。
三、范围形式
1.自选性活动:必须是与本人岗位专业和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需有相关活动的正式“邀请函”,鼓励教师在学术会议中交流发言。
2.指派性活动:一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通知须组织外出的培训、观摩或各种学术会议,需要提供书面材料;二是学院根据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需要,派出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四、审批程序
1. 原则上教师在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前一个月,要填写书面申请表,并应提交与活动相关的文件性材料。
2.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三天内进行资格审查,填写推荐意见,提交分管副院长审定。
3.分管副院长两周内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形成最终的意见。申请表经学院盖章,交院长办公室登记、存档。
五、组织管理
1.凡经批准外出参加活动者,应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按规定办理好请假等手续,否则不能出行。
2.教师在外出参加活动的过程中,应注重个人形象,不能影响和损坏学院的良好声誉。
3.教师外出参加活动归来,应在两周内写出书面报告交部门主任,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且需在适当场合汇报交流。
六、经费报销
1.学院统一设立教师外出培训、学术交流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年,可分年度或在三年内累积使用,超过三年视为自动放弃;基于财务制度相关规定,部门要有计划地分年度安排好此项工作。
2.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经批准外出参加活动人员的经费开支,如交通工具标准、住宿标准、餐补标准等项目,均按照上级行政部门经费报销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部分由有关人员个人承担,指派性活动的超出部分在符合财务制度前提下超出部分由学院承担。
3.凡未经学院批准或非工作日期间,教师自行决定参加的外出培训、学术交流活动,所有费用一律由参加者自行承担。
七、其它说明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的短期培训、学术交流、专业观摩活动等,境外的各项活动,由院长办公会议按相关程序讨论决定。
2.凡教师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外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理应由其本人负责。
3.学院其他人员的外出参照此办法操作。
4.本管理办法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试行,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