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 最新动态
心理协会常规工作须知

一、关于会员申请登记
  1.个人会员申请
  申请个人会员的条件:承认协会章程,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两名老会员介绍或区县理事推荐。
    申请青年会员的条件:承认协会章程,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校长推荐,区县理事同意,填写青年会员登记表即可入会。
  个人新会员(含青年会员)的申请与受理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由各区理事将本区新申请会员的登记表集中交到协会办公室。新老会员(含青年会员)交纳会费截止期为每年年底以前,由各区理事收齐后在年会召开前交到协会会计处。
  2.团体会员申请
  申请团体会员的条件:承认协会章程,有志于学校心理辅导实施和研究的学校,学校领导重视并支持,有专人负责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团体会员的申请与受理不受时间限制。会费的交纳与注册为每年上半年专业委员会年会时办理,最后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在此后申请登记者当年会费不收取。

二、协会实验校、示范校的申报与验收
    1.申报实验校,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条件具备即可(具体要求详见有关文件)。提出申请的二个月后,协会会组织专人到学校评审。
    2.实验校的常规检查验收每4年一次。每年3月、10月召开验收单位的预备会议,落实验收工作,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示范校的申报与评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示范校”的条件与评审程序实施(具体要求相见有关文件)。
    4.示范校的验收与展示每4年一次,有关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关于协会先进的评选
    1.协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3年评选一次,评选结果在协会年会上公布并颁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日期与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先进青年心理辅导老师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学生心理社团每2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12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3.各个专业委员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或秘书处)的有关决定实施。


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协会    
2007年10月

责任编辑 张建国